本文详细阐述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各种情形,包括税务基本政策规定、相关答疑、政策变迁、税企争议、稽查焦点、相关案例以及会计实务操作等内容,旨在帮助企业和财务人员准确把握政策要求,合规进行税务处理,避免税务风险。
一
基本政策规定
1.基本政策
根据《增值税暂行条例》第二十一条,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: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。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。2.政策解读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,由于消费者处于生产流通领域的终端,是增值税的实际承担者,不存在税款转嫁问题,增值税凭票注明税款抵扣制到消费环节终止,所以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,这样可避免专用发票滥用,节省成本,减少违法行为。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,因无需缴纳增值税,若开具专用发票,会导致下游企业违规抵扣税款,造成税收漏洞,所以不能开具。小规模纳税人因会计核算制度不健全,无法准确核算销项税额、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,不实行凭票注明税款抵扣制,而采用简易办法计算应纳税额,所以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。
二
相关答疑
1.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?
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,若小规模纳税人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,一般纳税人可以开具,但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后不能抵扣进项税额。2.销售免税货物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怎么办?若企业误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,应及时追回发票全部联次作废或开具红字发票冲减,再按规定开具普通发票。
三
政策变迁
营改增前,增值税应税范围相对较窄,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主要围绕上述基本规定。营改增后,增值税应税范围扩大至诸多服务领域,在原规定基础上,对于一些特定应税行为,如金融商品转让、经纪代理服务中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等,也明确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,进一步完善和细化了不得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形,使增值税发票管理更加规范和严谨,防止税款流失,确保税收征管的准确性和有效性。
四
税企争议
争议点:对于销售行为是否属于向消费者个人销售存在争议。例如,企业向个体工商户销售货物,个体工商户以个人名义购买,企业认为是向个人销售不应开具专用发票,但税务机关可能认为个体工商户具有一定的经营属性应开具。对于免税项目的界定有争议。部分企业认为某些业务符合税收优惠政策应免税,从而不开具专用发票,但税务机关经审核认为不符合免税条件,导致企业面临税务风险。解决途径:企业应加强与税务机关的沟通,在业务开展前对销售对象和业务性质进行准确判断,对于存在争议的事项,及时咨询税务机关,获取明确答复。同时,企业应保留相关业务资料,以备税务机关检查,若对税务机关的认定存在异议,可通过合法的行政复议或诉讼途径解决。
五
稽查焦点
税务机关会重点检查企业是否存在应开具而未开具普通发票,却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,以及开具的发票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格式和内容要求。
针对免税项目和向个人销售等不得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形,稽查人员会深入核实业务的真实性,防止企业通过虚构业务、虚假申报等手段逃避纳税义务,骗取税收优惠。
六
相关案例
某餐饮企业向消费者个人提供餐饮服务,同时销售自制食品,该企业将销售食品部分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。后被税务机关稽查发现,要求企业追回已开具的专用发票作废,并按规定补缴相应税款及滞纳金,同时处以罚款。原因是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,该企业违反了发票管理规定和增值税暂行条例。
七
会计实务
1.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
假设某商店向消费者个人销售商品,含税销售额为 5000 元,增值税税率为 13%。确认收入时:借:库存现金 5000 贷:主营业务收入 4424.78(5000÷1.13) 应交税费 — 应交增值税(销项税额)575.22 (5000÷1.13×0.13)因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,按上述分录进行账务处理,同时开具普通发票给消费者。2.销售免税货物某农业生产企业销售自产农产品,取得免税销售额 10 万元。确认收入时:借:应收账款 100000 贷: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无需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,按免税销售额全额确认收入,同时开具免税普通发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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